“熏蒸”是证明出口粮谷、油籽、豆类、皮张等商品,以及包装用木材与植物性填充物等,已经过熏蒸灭虫的证书。简单来说熏蒸是用于处理或消除木质包装里的细菌。这篇文章的内容主要针对供应商们哦!
近日航贸圈流传一条信息,主要针对出境货物的木质包装,一律都要加施IPPC标识。海关总署也陆续收到多个国家或地区关于我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不符合规定的通报,为确保出境货物使用的本质包装符合输入国家或地区检疫要求,避免企业遭受经济损失,随着关检开始融合,加上海外国家投诉增多,这方面的要求未来将越来越严格!
IPPC 标识
木箱上的 IPPC 标识
根据《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应按规定的检疫处理方法进行处理,并加施
IPPC标识。
二、各海关对出境货物进行查验时,一并对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进行抽查,
不符合规定的 ,不准出境。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标识加施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海关责令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标识加施资格。
(一)热处理 / 熏蒸处理设施、检测设备达不到要求的;
(二)除害处理达不到规定温度、剂量、时间等技术指标的;
(三)经除害处理合格的木质包装成品库管理不规范,存在有害生物再次侵
染风险的;
(四)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五)木质包装除害处理、销售等情况不清的;
(六)相关质量管理体系运转不正常,质量记录不健全的;
(七)未按照规定向海关申报的;
(八)其他影响木质包装检疫质量的。
第十四条 因标识加施企业方面原因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海关将暂停直至取消其标识加施资格,并予以公布。
(一)因第十三条的原因,在国外遭除害处理、销毁或者退货的;
(二)未经有效除害处理加施标识的;
(三)倒卖、挪用标识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出现严重安全质量事故的;
(五)其他严重影响木质包装检疫质量的。
[ 友 情 提 醒 ]
在使用木包装箱承载设备出口时,首先应该清楚了解出口对象国家对于木箱的标准,再合理的设计符合出口对象国家的标准的木箱,同时要密切关注货物出口后的通关等信息,保障出口贸易顺利进行。
对中国出口的出口木箱包装物进行熏蒸的国家有:
美国、加拿大、欧盟、日本,澳大利亚,马来西亚其中对美、加必须出具官方熏蒸证书(否则要么到港补办熏蒸,要么销毁货物)。
(一)哪些木质产品需要做熏蒸?
出口木质包装通常分为熏蒸和免熏蒸两种类型。
其中以实木为材料的需要经过国家检验检疫机构认证的熏蒸处理才能出口;以OSB板、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等、合成板、再生板等经过高温高压处理的材料则不需要熏蒸,可免熏蒸直接出口。如果是实木的必须要出具商检局的熏蒸证。
(二)熏蒸可以分为两种类型
- 整箱熏蒸
- 不需要加“IPPC”标识,货到场地后直接装箱,通知熏蒸队进行熏蒸 ,按目的国的不同喷洒不同刻度的熏蒸药剂,分为CH3BR、PH3,如客户无特殊要求,熏蒸队喷洒CH3BR药剂,进行24小时熏蒸。
- 需要加“IPPC”标识:货送到场地后先落到场地,通知报关行货物落地的位置,熏蒸队会在每个包装的前面和后面施加“IPPC”字样,然后安排场地装箱。然后进行熏蒸。
- 对包装进行熏蒸:向海关递报检的单据做商检,然后专门对包装进行熏蒸。
- 拼箱熏蒸
对于拼箱货物的熏蒸可以放到同一个集装箱里做熏蒸,但是必须同时满足一下四个条件:
- 同一个目的港
- 同一个国家
- 同一个航次
- 在同一个商检局报检
(三)熏蒸的一些要求
1、熏蒸时间:
熏蒸必须达到24小时,熏蒸后熏蒸队在柜门上施加有骷髅标志的熏蒸标识。24小时后,熏蒸队将标标识取下,散毒需要4小时,然后才可以安排入港。若散毒时间不够就将柜门关上可能会到货物造成损害。
2、对包装的要求:
木质包装不能有树皮和虫眼。如果木质包装有树皮,一般报关行会帮助客户将树皮铲掉;如发现有虫眼,则需要通知发货人更换包装。熏蒸后如要求出熏蒸证,为目的港进口清关所用,货走后不可以补。(建议客户都出此证)。
相关资料补充:
1)标签内容:
IPPC即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根据我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 年第4号公告通知,自2005年3月1日起输往欧盟、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马来西亚等国家的带木质包装的货物,其木质包装要加盖IPPC的专用标识。(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等除外)
2)填写完熏蒸联系单,待检疫人员签字后,方可熏蒸,否则熏蒸队不给作熏蒸。
3)熏蒸药剂:CH3BR (一般情况下)
4)填写报检单时,若货要加标识,填在“备注”里。
5)进口报检:货到目的港,换得提货单即可报检报关。对于进口货必须报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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